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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7, 2024 5:13:46 GMT -6
于不构成虚拟资产的工具的定义,例如第12,865号法律中提到的电子货币, 213 年 1 月 9 日,以及上述证券。因此,即使集体投资合同存在“代币化”或数字表示(1976 年 12 月 7 日第 6,385 号法律第 2 条第 IX 项规定的担保),也可以使用分布式注册技术进行交易(“区块链”),根据 222 年第 14,478 号法律的条款,该合约不能被视为虚拟资产。 尽管立法者努力澄清虚拟资产的规则,但很明显,这些工具的复杂性——它们可以提供不同的功能,例如支付、获得产品或服务或仅仅代表其他资产——使得很难准确地概念化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,出现了诸如 SEC 和 Ripple 之间的争论,并且在国家层面设想了 CVM 和 BCB 权力之间可能的接触点。 为了界定其行动领域,CVM 。 甚至在 222 年第 14,478 号法律颁布之前就发布了 222 年第 4 号指导意见,定义了代币何时引用证券。与北美法院的判决一样,CVM 使用 Howey 测试进行评估,因此,当满足以下条件时,集体投资合同是一种证券: 1) 投资 – 易受经济评估影响的现金或财产贡献;2) 正式化——投资者和要约人之间关系产生的所有权或合同,无论其法律性质或具体形式如何;3)投资的集体性质;4) 预期经济利益——无论是通过以下第 5) 项所指活动的成功而获得某种 购买电话号码列表 形式的参与权、合伙权还是报酬;6) 企业家或第三方的努力——经济利益来自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的优势行为;7) 公开发行—— 努力从大众储蓄中筹集资金。 然而,CVM 认识到,意见中列出的参数并不能巩固现有代币的明确定义,并得出结论,其行动取决于。 对具体案例及其特殊性的分析。 央行将主要负责发布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绩效的规则,例如运营授权,但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时,似乎不可避免地要评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分类。根据 222 年第 14,478 号法律,将给定工具作为虚拟资产。就像 CVM 的行为一样,BC 进行的评估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,需要审查提供商服务交易的资产的经济本质。 在这种充满挑战的情况下,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对话工具将成为避免立场冲突的重要工具,而立场冲突往往会导致市场不安全,甚至抑制其发展。此外,即使认识到虚拟资产概念化的困难,也应该推动正式制定指导监管机构决策的指导方针或参数。 因此可以看出,所分析主题的复杂性不仅限于技术领域,而且通过达到虚拟资产的定义本身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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